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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蕭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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