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35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