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簡,384,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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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84號
原 告 謝松霖
法定代理人 黎金沁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琴間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76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上開被告楊清琴應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756,998元,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是原告就上開起訴請求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復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以民事準備暨更正聲明狀,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楊清琴應賠償976,998元,則原告自須就其擴張請求部分繳納訴訟費用(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本件原告所提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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