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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陳佳任
被 告 詹鄭蓮對
鄭仁竹
鄭好欵
受告知人 鄭新旺
上列當事人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以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如非條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以裁定更正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聲明被代位人鄭新旺與被告詹鄭蓮對、鄭仁竹、鄭好欵公同共有建物門牌為彰化縣○○鄉○○路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予分割並由被代位人鄭新旺與被告詹鄭蓮對、鄭仁竹、鄭好欵依其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以清償被代位人鄭新旺對原告積欠欠款等情,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原告起訴聲明所示。
是判決中之附表一第2項房屋欄位內房屋坐落門牌地址係依原告於110年5月12日民事起訴準備狀書明之建物門牌為「彰化縣○○鄉○○路00號」而為判決附表一之製作,復衡酌本院於110年4月7日依職權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鄭樹叢相關遺產資料,經北斗地政函覆本院所附之鄭樹叢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記載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門牌號碼亦為「彰化縣○○鄉○○路00號」,有上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按。
則本院於110年8月26日所為之110年度斗簡字85號判決書附表一第2項所記載之房屋坐落地址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聲請本院應更正上開判決附表一第2項建物地址為「彰化縣○○鄉○○巷00號」,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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