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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司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李瑩寧
代 理 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杞冠澄間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1,3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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