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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陳育宏 原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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