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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明秋
被 告 陳育宏 原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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