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小,362,2023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黃淑娟 原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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