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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周慶源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被 告 陳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世章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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