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11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房屋移轉價格4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