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盟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