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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楊禮謙
兼訴訟代理
人 顏禮嘉
原 告 顏禮嘉
被 告 楊有明
楊有溝
楊有正
湛鳳瑜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他案筆錄足證被告湛鳳瑜曾將大門鎖上鐵鍊,為重要證據,本院應令被告湛鳳瑜為辨識及陳述意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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