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程柄松
被 告 許佑丞
本件被告請假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寄至法院,惟收狀人員未及時送至本股,以致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場,應再予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機會,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