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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順欽
相 對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七七○○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七七○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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