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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王姿芳
被 告 陳冠蘭
陳姿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結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7萬362元
自112年12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1.65%
自113年1月2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4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4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4月19日起
至113年7月1日止
0.2775%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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