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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洪乃雲
李逢威
李光添
李偉誠
李光榮
李光建
李嘉峯
李逢水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54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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