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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愛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誠、陳揅軒、馬沁妤、顏偉竣、蔡明潔、歐子瑢、陳咸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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