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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女
林玉枝
林慶隆
林康
陳英鎮
陳雅鶯
陳雅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岳榮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林玉枝、林慶隆、林康、陳英鎮、陳雅鶯、陳雅絹於上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併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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