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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陳易廷(原名: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4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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