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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胡蕾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相 對 人 蔡秉諭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斗簡字第7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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