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簡,12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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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李秋碧



被 告 莎韻‧姞娃斯


張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莎韻‧姞娃斯(原名:游雅君)、張沛蓁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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