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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陳忠吉
被 告 劉清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新臺幣10萬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民國)
本票號碼
發票人
112年11月12日
30萬元
未載
112年11月12日
WG0000000
陳忠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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