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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並據此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共有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具狀更正之,或如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又如被告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倘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並檢附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與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另須檢附補正後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到院。
二、陳報系爭土地及相鄰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現使用人及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關係(如相鄰土地為系爭土地通行道路、相鄰土地所有人有與系爭土地所有人相同,倘相鄰土地有為本件共有人所有者,請說明使用狀況,並提出該相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有無地上物(地上物如為房屋,請陳報其使用人,敘明其門牌號碼,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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