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44,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賴亮陽
被 告 賴文梓
賴俊男
吳淑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文梓、賴俊男、吳淑英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