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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潘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潘素薰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蕭潘素薰(Z000000000)、游章(Z000000000)、游叄從(Z000000000)、蕭汝漢(Z000000000)、潘瑞和(Z000000000)、潘瑞堂(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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