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89,斗簡,258,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僱請不知名之人以挖土機將原告持分所有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六一八地號土地之水泥通道破壞毀損(原告另對被告提起毀損告訴,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審理),並於翌日在遭破壞之水泥通出口放置貨櫃,妨害原告出入其所有土地之自由及耕作之權利,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水泥通路之回復原狀費用新台幣(下同)四萬零八百元、妨害出入致無法使用收益田地之之財產上損害(即耕作收益之損失)三十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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