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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其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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