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0,斗簡,241,20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萬興小段一00之四三0地號如後附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0.0一七一公頃土地上埋設之電線杆、水泥及電纜線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萬興小段一00之四三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一00之四二八號土地相鄰,被告並無正當權源,亦未經許可,竟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土地如後附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埋設電線杆、水泥及電纜線,歷經鄉鎮調解委員會四次調解,請求被告返還土地,被告均拒不返還,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電線杆、水泥及電纜線是埋在自己的土地上,其未占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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