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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叔美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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