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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宋百芳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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