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6,斗小,566,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目前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點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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