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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倍力砂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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