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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戊 ○ ○
丙 ○ ○
丁 ○ ○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 ○ 住、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 豐 綸 律師
被 告 甲 ○ ○ 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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