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7,斗保險簡,5,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吳 光 陸 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 祥 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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