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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林 佑 聰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7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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