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3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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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936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新台幣100元,延滯第2 個月起每月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之逾期手續費屬違約金性質,惟被告積欠之本金僅有新台幣(下同)82,936元,約定利息年利率百分之18.59 已極接近法定最高利率,如每個月加計之逾期手續費按600 元計算,相當於增加年利率百分之8.681之利息。

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第3個月以後之逾期手續費按每個月600 元計算部分,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核減為按每個月300元計算。

從而,原告之請求,在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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