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45,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乙 ○ ○
被 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貸款,惟被告設址台北縣板橋市,非屬本院轄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准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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