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8,斗小調,5,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調字第5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太平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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