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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93號
原 告 協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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