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9,斗補,53,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 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同)206,636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