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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代 表 人 郭泰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提出收受訴願決定書日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順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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