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PHDA,109,簡,1,202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代 表 人 郭泰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提出收受訴願決定書日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順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