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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一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50條前段,本件應提出謝坤展、程詒文及林季萱為原告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順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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