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PHDA,110,聲,4,2021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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