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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明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裁判闡釋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政署澎湖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民國109年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聲請人除有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17,303元外,更有多筆土地(財產總額3,864,769元,而本件獄政事務事件之裁判費僅2,000 元,則難以說明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費用,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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