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PHDA,112,交,3,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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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號
原 告 高菘麋

陳秀涓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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