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立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吳立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