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祥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4、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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