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2,易,49,201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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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閎
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家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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