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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朝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雖上訴人辯稱:伊係因另案即本院101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事件,經承審法官鍾孟容、吳宏榮判決伊敗訴定讞,伊不服該等裁判已另行提起再審之訴,伊係提醒該2位法官都是被再審的法官,所以才說「你(妳)還不知怕哦」等語,伊並非要威脅法官云云。
惟查,鍾孟容、吳宏榮法官係依據憲法賦予之審判職權審理上開本院101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事件,且已以判決書詳載結論、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法律適用等項,被告對該等判決若有不服,自可敘明不服之理由並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乃被告不此之圖,竟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當庭對鍾孟容、吳宏榮法官出言「你(妳)還不知怕哦」、「我這一生不會放過你(妳)的」等語,該等用語依一般人之理解顯已逸脫對判決不服之意見表達之範疇,而係表示被告將採取足以威脅法官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安全之不利舉動,是可認被告係以使人心生畏懼之言詞恫嚇鍾孟容、吳宏榮法官以求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案件中獲得有利之判決,被告所辯無脅迫法官之意云云,尚非可採。
三、原審斟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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