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PHDM,102,簡上,15,201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有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因之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量處被告拘役50日,且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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